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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國際民俗舞蹈聯合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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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國際民俗舞蹈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國際民俗舞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國際民俗舞蹈運動水準,提昇國際民俗舞蹈教練素質,培養國際民俗舞蹈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各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原則」訂定。
    第三條、 教練分級:
    一、丙級教練。
    二、乙級教練。
    三、甲級教練。
    第四條、 各級教練之基本條件包括:
    一、丙級教練:
    (一)、年滿18歲。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同等學力)以上畢業者。
    二、乙級教練:
    (一)、 年滿20歲。
    三、甲級教練:
     (一)、 年滿23歲。
    第五條、 各級教練資格及晉升辦法:
    一、丙級教練:
    具備本辦法第4條第1項基本條件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市)體育會舉辦之丙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丙級教練證。
    二、乙級教練:
    具丙級教練資格後,實際擔任指導國際民俗舞蹈運動二年以上,且現仍從事教練工作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市)體育會舉辦之乙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乙級教練證。
    三、甲級教練:
    具乙級教練資格後,實際擔任指導國際民俗舞蹈運動三年以上,且現仍從事教練工作,有國際民俗舞蹈舞台編舞經驗,並曾公開發表者,始得參加本會甲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甲級教練證。
    第六條、 教練之進修:
    一、國內:
           (一)本會、省(市)國際民俗舞蹈協會、縣(市)國際民俗舞蹈運動委員會,依規定每年得舉辦各級教練講習會至少乙次,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二)各級講習會之研習天數至少三天(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並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基本學科授課內容需包括:
                  1、體能訓練法
                  2、運動基本技術
                  3、運動規則
                  4、指導技術
                  5、戰略與戰術
                  6、運動營養學
    7、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8、運動傷害防護
    9、英文及國際術語(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10、運動禁藥課程(甲級講習必備課程)                  
                         (三)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經測驗後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始得授予各該級教練證。
    二、國外:
              視實際需要每年遴選優秀甲級教練若干人參加亞洲及國際相關組織舉辦之教練講習會,以吸收新知,提昇水準,加強國際交流。
    第七條、 教練之管理、考核與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並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分別送請縣(市)體育會(丙級)、省(市)體育會(乙級)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甲級)備查,以利追蹤輔導。
    二、由本會成立教練委員會,負責晉級、進修任用、管理與獎懲等工作,同時每年至少舉辦兩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升教練之水準。
    三、本會各級教練有接受本會、省、市、縣(市)體育會、學校之聘任,並遵守其規章所訂定之權利義務。
    四、甲級教練有被本會聘任及選派為國家代表隊隨隊教練、出國參加國際性教練研習進修、與參加本會主辦之講習會等權利與義務。
    五、擔任各級教練指導選手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各級體育會獎勵。
    六、各級教練有特殊績優事實者.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獎勵。
    七、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得由本會評審委員會議處。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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